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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2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208號

原告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被告
黃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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