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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 原告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詩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208號原   告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被   告 黃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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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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