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3號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卡羅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羅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3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