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 原告
    劉芳妤
  • 被告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未核實投保勞保,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其資遣費、勞保、精神慰撫金等損失,性質上屬一般給付之訴。經查,被告之營業處所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且兩造復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基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香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