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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3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35號

原告
林盈㚬
訴訟代理人
林振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迪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 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25,000 元、勞保退休提撥金123,000元、資遣費85,000元、未給特別休假之補償金73,304元,以上合計306,304元(計算式25,000元+123,000元+85,000元+73,304元=306,304元),故本件訴訟306,3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7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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