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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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呂元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鉞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