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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饒芝奇
訴訟代理人
林鶴城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佳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恕
訴訟代理人
高佳穗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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