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饒芝奇
- 訴訟代理人
- 林鶴城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佳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恒恕
- 訴訟代理人
- 高佳穗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