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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7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71號

原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大麥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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