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73號
- 原告
- 廖鶴能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輝律師
- 被告
- 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廣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詳見107 年5 月4 日審理單),爰依前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