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94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黑鬼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淨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鬼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12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