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11號原 告 郭佳霖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幫你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訴訟代理人 許凱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