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一品沅食棧即莊凱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半數即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