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格拉齊義大利麵即曾中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格拉齊義大利麵即曾中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