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29號
- 原告
- 盧勁軒
- 訴訟代理人
-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六豆茶舖
- 法定代理人
- 許湘慈
- 被告
- 朱柏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豆茶舖、朱柏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