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29號原 告 盧勁軒 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六豆茶舖 法定代理人 許湘慈 被 告 朱柏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豆茶舖、朱柏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