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29號
- 原告
- 盧勁軒
- 訴訟代理人
-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六豆茶舖
- 法定代理人
- 許湘慈
- 被告
- 朱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