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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郭美杏

  • 原告
    俞淑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66號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滾石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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