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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小佐野政江

  • 原告
    李錦姮
  • 被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京都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95號原   告 李錦姮 邱筱芸 邱梓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張軒豪律師 被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被   告 東京都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佐野政江 訴訟代理人 周立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東京都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繼承人「邱順琮」之記載,應更正為「邱舜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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