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95號原 告 李錦姮 邱筱芸 邱梓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張軒豪律師 被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被 告 東京都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佐野政江 訴訟代理人 周立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東京都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繼承人「邱順琮」之記載,應更正為「邱舜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