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璽
- 訴訟代理人
- 陳天翔
- 被告
- 大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寧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