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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告
大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寧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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