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17號
- 原告
- 吳致緯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翱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曜瑋
- 訴訟代理人
- 廖乃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紹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七項,應更正記載為「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主文欄,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而漏未記載,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