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47號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既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則依上述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與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