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姿馨 訴訟代理人 張雯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 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