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詩欽 葉國一 溫世智 黃國鈞 張景嵩 陳瑞隆 王柄輝 程賢和 被 告 世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世智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6 條分別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勞動契約存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薪資等語。而被告均於臺北市士林區,是依前揭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俱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