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詩欽 葉國一 溫世智 黃國鈞 張景嵩 陳瑞隆 王柄輝 程賢和 相 對 人 世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世智 相 對 人 黃淑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6 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