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5,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