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1號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被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被 告 新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被 告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 告 賽那美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 告 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忠 被 告 吳海堂 吳黃雪嬌 吳思婷 陳建名 許振煙 鍾正平 葉耀聲 鍾明修 吳曉芬 吳欣儒 吳宗儒 劉柏園 劉鐵成 黃雪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復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428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於書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即新竹郵局19-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新竹科學園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原告迄未繳納訴訟費用,亦無補陳本件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爰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