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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芳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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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4,0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700 元(計算式:11,400元÷2 =5,700 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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