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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香回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77,138 元【計算式:聲明㈠部分476,128 元及聲明㈡敗訴部份1,010 元(1,330-320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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