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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9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97號

上訴人
原告
劉芳妤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堆伙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其中薪資壹拾玖萬陸仟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暫免徵收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之半數即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則原告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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