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劉芳妤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堆伙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其中薪資壹拾玖萬陸仟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暫免徵收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之半數即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則原告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