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 原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071號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萌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以106 年度北司補字第622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9 月1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