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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來客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392號聲 請 人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光 相 對 人 來客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青山成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相對人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南市○○區○○○街0 巷00號1 樓,為其所自陳,並有其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人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聲請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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