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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83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839號

聲請人
禾家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添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聯傑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調解之聲請,其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就其與相對人呂聯傑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分割歸聲請人單獨有,聲請人再補償予相對人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再者,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菲律賓,致調解期日通知書須對外國為送達。則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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