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翁毓潔
- 當事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19號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探吉國際財經資訊有限公司、楊順良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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