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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124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台灣普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宅 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郭烈及張令宜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94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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