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20號原 告 李逢元 被 告 廣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 訴訟代理人 蔡培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