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廣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逢元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