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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20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20號

上訴人
被告
廣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逢元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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