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215號 原 告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72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