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1227號
- 原告
- 陳思名
- 被告
- 大天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斌
- 訴訟代理人
- 蔡楚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仟玖佰叁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公司之遊戲玩家,因被告公司伺服器關閉,無預警倒閉,且原告並未看到被告所提被證五(即終止營運公告),原告之帳號「親愛的發發發」有0000000的Y幣、原告另一帳號「愛玩的女孩」有0000000的Y幣,總計一千多萬的分數,致原告受有Y幣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損害,因系爭Y幣可以買賣,被告又不願意補償原告金幣,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以:被告主要業務為經營大天人遊戲平台,消費者於同意被告公司所訂立之「會員權益宣告」(下稱系爭契約)並加入此遊戲平台會員後,即可藉由儲值被告公司所代理遊戲之對應點數後,使用該遊戲服務。而「Yes人生Online」(以下稱系爭遊戲)即為被告公司所代理之遊戲,消費者每儲值新臺幣(下同)1元於系爭遊戲中即可獲得1個金幣,消費者復可將此金幣於遊戲中兌換成Y幣,每1金幣可於遊戲中兌換100個Y幣,消費者藉此Y幣即可進行遊戲。因被告公司與系爭遊戲開發商間之代理遊戲合約將於105年11月20日屆滿,是被告公司即依與消費者間之「會員權益宣告」第18條規定,於105年10月17日於該遊戲之官方網站發佈該遊戲停止營運之公告(即被證五),被告公司除於該公告中說明系爭遊戲將於105年11月20日終止該遊戲服務外,並註明消費者得自105年11月20日起算至105年12月10日止之期間內可將其未於遊戲中兌換Y幣之剩餘金幣得至客服中心申請退還點數。原告就系爭遊戲共申請qZ0000000000、oZ0000000000等帳號,並分別儲值2,400元、1,539元,共計3,939元。原告於同意加入本件遊戲平台會員前所同意遵守之「會員權益宣告」第2條d款規定,被告公司本即有權增加、變更或取消該本台所提供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且無需個別通知各會員。且系爭「會員權益宣告」第18條關於服務停止之規定,被告公司如有停止遊戲服務之需要時,於7天前於網頁上公告後,即得取消或停止該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各會員不得因此要求補償或賠償。原告於加入被告公司遊戲平台之會員前,須點選並同意約定上開「會員權益宣告」規範,原告應受此「會員權益宣告」內容之規範。被告公司於105年10月17日於該遊戲之官方網站發佈該遊戲停止營運之公告後,原告分別於105年11月28日、105年12月20日向台中市政府法制局以被告公司終止營運過後未能達到補償消費者損失為由,提起消費爭議申訴,而被告公司為消弭與原告間所存爭議,願將原告因儲值系爭遊戲所生3,939元之花費全數退還予原告,並委請承辦此消費爭議調解之消保官於106年1月12日將此和解方案轉知原告,而原告對於此和解方案並無異議,且於106年2月8日被告公司欲請原告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時,原告亦承諾配合辦理並願將其銀行帳戶資料傳真予被告公司,詎料,嗣後原告除未將其承諾之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被告公司外,竟另提本件訴訟,要求被告公司賠償遠高於其儲值上開遊戲所生費用之3萬元損害賠償。被告公司係合法終止系爭遊戲服務,並無侵害原告任何權利。至原告將金幣兌換成Y幣及在遊戲裡贏得的Y幣,沒有辦法再將Y幣換成新臺幣,否則就是賭博行為,且被告並非幣商,無法為轉賣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表示願意返還原告所儲值(即金幣)之3,939元(筆錄見本院卷第11頁,答辯狀見本院卷第18頁,原告帳戶資料見本院卷第30頁)。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9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4月27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至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又關於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蓋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損害為目的,倘無損害,則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預警倒閉致原告受有Y幣之損害,經被告以上開理由抗辯。經查,會員權益宣告第18條服務停止約定:「大天人遊戲平台於七天前在網頁上公告後,得即取消、停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剖分,會員不得因此要求補償或賠償。」(見本院卷第27頁、第28頁),又被告於105年10月17日發佈「終止營運公告」,內容為:「...由於遊戲合約到期的因素,營運團隊宣佈《YES人生》將於2016/10/2000:00停止儲值,並於2016/11/20 00:00關閉伺服器。《YES人生》2016年11月20日伺服器關閉後,《YES人生》內剩餘的金幣(非已兌換的Y幣)可前往客服中心申請退還剩餘點數,申請期間為2016年11月20日(日)00:00至2016年12月10日(六)23:59止,...」(見本院卷第29頁),可知被告有依約在系爭遊戲停止服務7日前在網頁上公佈停止服務之公告,並給予會員將金幣(非已兌換的Y幣)申請退還剩餘點數之期間,並非原告所稱被告無預警倒閉,此外,原告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因被告之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及其因果關係之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Y幣價值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