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36號原 告 蔡瑋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