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6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613號
- 原告
- 高鳳珠
- 被告
- 永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0,000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當事人一造即被告為法人,其契約雖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該合意管轄條款係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依前開說明,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即不能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新竹縣○○市○○○路00號11樓之3 ,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證,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