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8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887號
- 原告
- 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汝亮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彼上國際娛樂有限公
司、喬于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喬于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2,16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