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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88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887號

原告
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汝亮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彼上國際娛樂有限公

司、喬于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喬于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2,16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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