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734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涂金泉 被 告 竣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蘆洲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而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3月27日在臺北市○○○路 000巷00號前損壞其設備,該址在臺北市大同區,是本件有管轄權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