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817號原 告 黃劉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 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第 436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載被告博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邱崑源,惟博特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594652100 號函登記解散,目前法定代理人不明,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第11頁),是邱崑源非被告博特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起訴狀所載被告博特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邱崑源即非無誤,難認被告博特企業有限公司已有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博特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第13頁及反面)。前開裁定業於106 年9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頁)。而原告固於106 年9 月25日提出陳報狀,惟其仍僅提出被告博特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邱崑源戶籍謄本,且前開公司變更登記表亦明確登載刪除原董事即代表人邱崑源(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足認本件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頁、第19頁),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