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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張建榮、許豐益

  • 當事人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信義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IC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912號原   告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榮 訴訟代理人 尤官正 原   告 信義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榮 被   告 ICRT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豐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內湖區,有ICRT國際社區共同承攬管理維護業務合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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