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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張建榮、許豐益

  • 當事人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信義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ICRT許育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01號原   告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榮 原   告 信義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榮 被   告 ICRT 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豐益 被   告 許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許育瑋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且被告ICRT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址設亦在臺北市內湖區,有ICRT國際社區共同承攬管理維護業務合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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