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羅吉年

  • 原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被   告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兩造申請書約定由本院合意管轄,惟觀諸系爭申請書,係由原告與訴外人亞歷惟幕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是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合意管轄約定云云,並不可採。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夢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