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被 告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兩造申請書約定由本院合意管轄,惟觀諸系爭申請書,係由原告與訴外人亞歷惟幕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是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合意管轄約定云云,並不可採。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