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
- 原告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裴若峰
- 被告
-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吉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兩造申請書約定由本院合意管轄,惟觀諸系爭申請書,係由原告與訴外人亞歷惟幕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是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合意管轄約定云云,並不可採。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