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
- 原告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裴若峰
- 訴訟代理人
- 黃浩綱
- 被告
-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吉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黃浩鋼」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黃浩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