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黃浩鋼」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黃浩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