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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羅吉年

  • 原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82號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黃浩鋼」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黃浩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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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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