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449號原 告 倍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晴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至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