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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4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449號

原告
倍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晴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至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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