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4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486號

原告
銓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明
被告
陳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係小額事件,而本件原告為法人,兩造間雖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但屬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所提委託契約書附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規定,本件合意管轄約定條款應予排除適用。又查,被告住新竹縣竹東鎮,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