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5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587號
- 原告
- 永瑞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富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64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