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603號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被 告 御品滿盈石頭火鍋即林盈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起訴係依兩造所簽訂之網站優化服務委託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用,而依上開合約書第13條之約定,如雙方對本合約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