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6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603號
- 原告
-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阿明
- 被告
- 御品滿盈石頭火鍋即林盈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起訴係依兩造所簽訂之網站優化服務委託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用,而依上開合約書第13條之約定,如雙方對本合約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