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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603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603號

原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被告
御品滿盈石頭火鍋即林盈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起訴係依兩造所簽訂之網站優化服務委託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用,而依上開合約書第13條之約定,如雙方對本合約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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