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4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13號
- 原告
- 元方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凌
- 訴訟代理人
- 林珮菁
- 訴訟代理人
- 許心瑜
- 被告
- 寶威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許均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