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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413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13號

原告
元方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秋凌
訴訟代理人
林珮菁
訴訟代理人
許心瑜
被告
寶威德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均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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